超额配售选择权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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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意义

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发行权是一种市场化的价格选择机制,其实质是一种期权,是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也是主承销商应对发行风险的一种工具。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新股发行的市场认购情况,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但最多数额不超过包销的115%。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以及国内B股的发行均采用过超额配售选择权。我国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规范的意义将表现在以下方面:稳定新股在一二及市场的差价。新股的发行价和市场价之间难免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没有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对新股价格就缺少保护手段,会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如果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则主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在新股上市后30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调节发行数量或在二级市场竞价来减少新股在一二级市场的差价。

保护发行人的利益,减少投资者新股套利空间。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能够使主承销商在投资者申购踊跃时增发股票,从而为发行人带来更多利益。由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能够在新股上市的前期稳定一二级市场的差价,因此降低了投资者购买新股的套利空间,迫使投资者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不论股票好坏一味申购的做法将会面临很大风险。

对主承销商发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定价能力和对发行价格的调控能力。由于新股的价格直接决定了发行人、投资者和主承销商三者的利益,并且主承销商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价格范围内调节三者的利益关系,从而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使三方对价格变得更加敏感,因此对主承销商的新股定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股发行后主承销商对发行价格的调控能力的高低也直接决定了他对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运用能力较高的券商将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新股的发行价和市场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巨大的套利空间诱惑着大笔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使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种种弊端,具体包括: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低,投资者和承销商的风险意识不足,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推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上弊端,规范市场,提高市场对资本的配置效率,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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