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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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会所在地城市分局(包括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下同)审批;其中,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航空公司一年期以上(含少量展期)的飞机经营性租赁提供租金偿付担保,需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⑵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⑶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⑷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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