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后超过90天付款需作外债登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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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为: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将3个月以上的短期贸易融资纳入外债统计口径;2、切实保护境外出口商的利益,防止境内进口商占用资金;3、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报关单等凭证重复购付汇。上述规定,并不是1998年作出的新规定,而是一直这样执行的。虽然在1998年8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必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但在1998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已调整为只需备案即可。同时,无论是办理外债登记,还是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只要有真实贸易背景、真实的贸易合同和真实的货到证明,对进口商的对外支付均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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