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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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而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

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有44个国家参加,会上拟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根据该《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开始活动,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在成立初期,成员国为39个,到1988年底增加到154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是创始国之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该组织中的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1980年4月,该组织通过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部大厦 宗旨

(1)为成员国在国际货币问题上进行磋商与协作提供所需要的机构,借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均衡发展,以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与实际收入,扩大生产能力;

(3)促进汇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藉此避免竞争性的汇率贬值;

(4)协助并建立一项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有充分保障下,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成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其国际收支不平衡,避免其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6)争取缩短和减轻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持继时间和程度。

主要职能

(1)确定一项行为准则,以指导成员国的汇率政策、与经常帐户项目有关的支付活动,以及货币的可兑换性安排;

(2)为使成员国遵守上述准则,当成员国纠正国际收支不平衡或避免其发生时,基金组织应向其融通资金;

(3)为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在国际货币问题上进行协作提供一个讲坛。

组织机构

基金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副总裁以及业务机构组成:

(1)理事会。为该组织最高权力机关,由成员国各派1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理事通常由各国政府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各国理事代表本国政府对理事会讨论的问题进行投票表决。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接纳新会员国;批准变动基金份额;批准调整会员国货币平价;决定会员国退出基金组织;批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以及讨论并决定有关基金组织和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大政策问题。

(2)执行董事会。为该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22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名由占基金组织份额最多的5个会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委派,中国和沙特阿拉伯各委派1名,其余15名由按地理区域划分的15个国家集团推选。职责是:定期处理各种行政和政策事务;向理事会提出年度报告;对会员国的重大经济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研究。

(3)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推选,为该组织最高行政领导人,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总管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总裁下设副总裁协助工作。

表决权

基金组织的重大问题都要由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该组织对投票表决权的规定是:

(1)每一会员国都有 250票的基本投票权;

(2)在基本投票权的基础上,按各会员国在基金组织中认缴的份额,以每10万美元增加一票;

(3)会员国投票权的多少,基本上取决于该国所认缴份额的多少;

(4)基金组织中一些重大问题要有80~85%的赞成票才能通过。

在基金组织中美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最大,拥有的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20%以上,所以拥有最大的表决权和否决权。

资金来源

主要由成员国所缴纳的份额、借入资金和信托基金构成。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的基金份额是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缴纳份额根据各成员国的黄金外汇储备、国民生产总值、进出口贸易额等经济指标来确定。基金组织最初规定,成员国所缴纳份额的25%应为黄金,75%为本国货币;1978年4月第二次修改的协定条款,取消了以黄金缴纳条款,改为以特别提款权缴纳。基金份额的计算单位最初以美元计值, 1969年以后改为特别提款权。基金组织的另一资金来源是向会员国借款。1962年10月,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从“十国集团”借入 60亿美元,以维持美元汇率的稳定。1974年和1975年,又向石油生产国和发达国家借入69亿特别提款权,以解决石油消费国国际收支困难。1977年基金组织又从部分会员国借入资金建立了“补充贷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基金组织还有权向成员国官方机构或民间私人机构借款,以扩大资金来源。此外,从1976年开始,基金组织还按市场价格出售库存黄金,其销售收入也是一项补充资金来源。

业务活动

主要集中在:

(1)监督成员国的外汇安排与外汇管制。基金组织为了维持并完善国际货币制度,要求各成员国与基金组织及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在经常项目交易的支付以及货币的可兑换性方面遵循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及措施,并维持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

(2)与成员国进行磋商,包括定期的年度磋商、特别磋商和补充磋商。磋商的目的,一是使基金组织能够履行监督会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二是有助于基金组织了解会员国的经济发展和政策措施,从而使基金组织能够迅速处理会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

(3)为成员国之间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调提供一个国际性讲坛。

(4)金融贷款。基金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或业务活动,就是当成员国面临暂时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援助,以支持成员国进行必要的经济调节,恢复国际收支的均衡。根据国际收支失衡产生的原因不同,基金组织所创立的贷款种类有:普通贷款(包括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中期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石油贷款、补充贷款、信托基金贷款等。所有这些贷款都具有以下特点:a.贷款对象只限于政府;b.贷款用途仅限于解决借款国的国际收支逆差;c.贷款期限短,一般为5~10年,另含宽限期3~4年;d.贷款数额受份额限制。

此外,基金组织还为成员国培训政府官员;向成员国提供有关财政、货币、国际收支政策以及银行、外汇、外贸制度和统计方面的技术援助;设立地区和专业机构,收集和交流各地货币金融情报,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货币金融事务进行经常性研究,并定期出版多种刊物。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