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核销报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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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完善收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对“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的,外汇局不予核销,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因为来料加工属外商无偿提供原材料,我方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收取工缴费,根本不存在付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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