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税区内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帐户的外汇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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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2)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3)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及规定的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在帐号内加“B”标记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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