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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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险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13)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14)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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