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食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经法院或有关执法部门鉴定确认,由于食品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以及由此而支付的医疗费损失,按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负赔偿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3)食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根据条款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l万元。在这两个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赔偿给付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