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再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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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再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营

对于成员公司放人集团的业务,其费率、承保条件,保费、币别等,都要与与原承保、业务一致,且按约定的成份放人集团内,自始至终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好的业务不能私吞。在实际操作中,放进集团的每一笔业务,大多数不是百分之百,而是成员公司先自留若干,余额放入集团。并且规定自留部分,不得安排再保险,也不得与他人共保,否则,该成员公司对业务将不加选择,甚至将不良业务放进,危害其他成员公司,自己贪图再保险手续费,将自留的责任,又转嫁他人。

集团接受的业务,其金额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常常对每一危险,要以最高额度限制,目的在于平分集团内的责任额,避免成员公司负担责任过大。

集团内部将成员公司放进的业务,按其参与的成份分配。有两个方法,一是原承保的成员公司参与分配,即将业务投入后,在分回原业务的一部分;另一个是原承保的成员公司吧参与分配,有其他成员分配。前者方法,其保费、赔款的计算、分摊、帐单的编制等操作比较方便。但原承保公司已有自留,再予分回一部分,造成重复危险;后者方法虽可免于重复承保责任,但其计算等工作,较为复杂。

为鼓励成员公司能谨慎核保,选择良好业务,使集团的总收支产生盈余,往往要有盈余手续费的规定。年终,对于成员公司分别计算其所放进集团的业务收支,如其保费大于赔款,可从差额中提取若干成分为盈余,给付该成员公司。集团的总收支出现亏损,而某成员公司所提供的业务产生盈余,则改成员公司仍可从其他成员公司获取盈余。盈余手续费可采取一定百分比,或梯形百分比(Slidingscale),由成员公司事先约定。

为防止成员公司不能摊负巨额赔款,集团还可采用再保险的保费准备金制度。

集团再保险所接受的危险,加以融合后分与各成员公司。为了防止危险过分集中,保证经营的稳定,可由集团本身购买再保险予以保障。

集团再保险的运作不但具有再保险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功能,而且还具有其他的特点:

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再保险业务转分与其他的若干保险人,这仅仅是将该特定的再保险责任转嫁而已。但集团再保险,则是先将成员公司放进的危险予以融合后,再转分出来,就是说各成员公司对于所转分的危险已经参与,即利害关系一致,这种横向的经济共同利害关系是转分保没有的。

除此之外,集团再保险还具有再保险的互惠机制。成员公司将承担的危险放入集团后,从集团分得若干成份回来。这一出一进可以看出,成员公司为原保险人,同时又是再保险人,因此集团内的合同,同时具有再保险与转分保的内容,这本身就是一种互惠的机制在起作用,使各成员公司享受互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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