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性原则
市场性原则,是指要按照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险种。保险公司要提高自身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的占有率,就必须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保险商品应能满足一定客户群体的特定保险需求,即险种开发应有特定的目标市场,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明确所服务的目标市场,了解目标市场上的消费者的保险需求、购买习惯和偏好,认识新险种的市场潜力,在此基础上开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原则,是指险种的开发要从保险人处理风险的客观能力出发,保证业务经营的财务稳定性。保险新险种开发最为关键的内容是条款的设计和费率的厘定。如果条款设计不合理、费率厘定不准确,将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只有掌握保险标的风险性及其发生的规律性,才能保证定价的准确性,这就要求在开发新险种时掌握大量风险事故资料。与此同时,影响险种开发的因素还涉及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和管理水平,如资本金规模、核保技术、资金运用水平、销售体系和营销队伍素质、客户服务手段及服务质量等。保险公司只有建立适应支付能力和管理水乎险种优势,树立公司品牌形象,才能有效占领市场和赢得竞争。
(三)社会性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员,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和促进政府的经济政策的贯彻与执行。这就要在遵守经济原则和技术原则的基础上,克服缺乏远见的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设计和开发一些政策性的保险业务,并且充分认识到政策性保险业务本身可能由于多种因素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负效益的情况,明确政策性保险业务也可能由于其业务面广泛和社会影响力大的优势,使其成为宣传保险公司的广告性业务。同时,让社会大众通过政策性保险业务认识现代商业保险的社会意义,从而促进和带动其他非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开展,扩大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四)超前性原则
超前性原则,是指新险种开发要具有超前的产品开发意识,适应保险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进行产品创新。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需求,受其社会保障制度、宏观经济环境、居民收入水平、保险法规政策、历史文化背景和保险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动态变化的因素又导致保险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和发展,使老的保险产品逐步退出市场的同时,不断创造出新的市场需求。保险公司要想在不断变化和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保持产品竞争优势,必须具有超前的产品开发意识,适应保险市场需求的变化,善于发现和捕捉新的市场机会,遵循产品生命周期和销售方式的周期规律,适时进行产品创新。另外,同产品生命周期一样,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也存在生命周期。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如保险电子商务已初露端倪,通过因特网开展网上营销正处于发展阶段。保险产品开发应适应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拓展新的销售方式和业务领域,如发展电话销售、网上营销、银行保险等新的业务。
(五)赢利性原则
赢利性原则,是指险种开发应关注公司的长期赢利能力。商业性保险公司无论是否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经营最终都必须赢利,因为收不抵支的亏损公司是无法长期生存下去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新险种开发必须进行产品成本收益分析。
险种开发的成本主要是在险种开发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险种开发的机会成本,以及由于新险种的推出而可能导致的传统业务销售及利润下降的替代成本。保险公司还可能出于完善其产品系列或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原因,开发一些成本较高且业务规模较小的不赢利甚至亏损的险种,这也是一种险种开发的无形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