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其它保险计划所赔付的金额后(如适用),在100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00元)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在100元以上的,保险人对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补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治疗尚未结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