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索赔是被保险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规定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以免丧失时效。保险条款对索赔的时效都有规定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被保险人就不能提出索赔即使提出,保险人也可以不予受理。
索赔的过程大致为:
(1)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派人处理。
(2)填具出险通知书。出险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有被保险人名称、出险日期、出险原因、保险单号码、出险的经过、损失程度、请求赔付金额等。
(3)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提供单证的目的在于证明被保险人所索赔的事实,便于保险公司审核和处理。主要单据有保险单正本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出险调查报告等。
(4)领取赔款。
(5)开具权益转让书。这不是必经程序,只有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需要出具权益转让书,表明保险公司已经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权益。被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出险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保险责任和索赔金额,最后付给被保险人赔款。这就是所谓的保险理赔。保险理赔直接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也涉及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金融租赁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是:损失通知——损失勘查——核定损失——损失处理——给付赔款。
保险公司在金融租赁保险的理赔工作中,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工作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