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积载费用的规定

浏览

重新积载费用的规定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二规定,“如果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则由于各该措施而造成的货物、燃料或货物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可见,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除非该项重新积载是为了共同安全所必需的,否则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进一步来说,为了共同安全,例如为了减少船舶倾斜度以防止倾覆,船舶驶入避难港重新积载货物,则进出港费用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等费用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货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存栈、重装和积载过程中所受的灭失或损害也可以认作共同海损,但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操作、起卸、存栈、重装和积载行为本身已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行为。但是,船舶进入避难港后一旦获得了安全,任何为了安全完成航程重新积载的费用,均不属共同海损的范围。因为这是船东按照运输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应由船东负担。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