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再保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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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出自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平衡利润的考虑

当保险公司损失率良好,拥有较多获得的情况下,将部分盈余提拔至再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专户,由再保险公司为其管理,如果未来某一年出现较大亏损,就可由此专户的基金弥补亏损,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获利,将不致因为天灾等因素,出现剧烈的变化。同时保险公司的财务能符合风险资本的要求。

(二)税务上的考虑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采用财务再保险虽然不可能产生了新的利润,但是可以调节各年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增加保险公司的现金流。

(三)业务扩大的考虑

通过再保险,整个业务可分给再保险人,无需增加资本金。由于许多国家对业务量的扩张都有一定资本金的限制,通过再保险可绕过资本金的限制,增加业务量,并扩大收入来源。

(四)资金可流向投资回报较高的地区

通过财务再保险可以把资金转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地区,突破原保险人所在地区关于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可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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