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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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

根据现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该种业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包括

1、火灾、爆炸、雷击。

2、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

3、雪灾、雹灾、冰凌;

4、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5、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其除外责任包括

1、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所造成的损失。

2、因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

4、地震。

5、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保险标的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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