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这种要求对一个理性的交易人并不为过,其也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基本条件,但问题在于此种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以达到何种程度为宜,实践中如何掌握判断消费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的标准,比如现实中常出现的营销员擅自承诺保险合同外的利益和保障,夸大产品功能的现象,有的消费者能够识破,而有的则没能识破,不同消费者的教育、经历背景不同,辨别能力也不同,显然不能一概认定被欺骗的消费者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认定消费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的标准不宜过高,只要尽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便可,当然,判断消费者是否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应根据社会现实状况和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程度和标准进行衡量。
(二)保险公司的过失问题。
保险表见代理是否以保险公司存在过失为要件存在争议。否定者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严格责任,是否有过失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以充分保护善意消费者的利益。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严格责任过于苛刻,若无正当理由,不能为保护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如行为人伪造保单和签章进行诈骗,若保险公司在其中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便显失公允,类推至其他情形,将导致人人皆时时惶恐法律责任的不期而至。保险公司是否有过失以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为准,如保单被盗或丢失后不及时向公众告知;作出导致消费者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等,均可视为过失。由于保险公司在经济、管理和技术上的强势地位,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可高于对消费者注意义务的要求。消费者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过失,共同构成消费者“合理信赖”的基础。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同样由于保险公司处强势地位,应加大其举证责任。保险表见代理的举证通常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消费者是否善意及是否存在过失。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其过失与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双方地位的强弱之分,对保险公司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而言,消费者应对其善意、无过失举证,一般来说,只要具有引起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事实,便可推定其善意且无过失,是否存在“合理信赖”的事实由消费者举证,消费者提供的“事实”是否达到导致其“合理信赖”的程度则由法官裁定;保险公司若认为消费者为恶意或存在过失,如消费者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然交易,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证据。消费者无需对保险公司存在过失、及其过失与无权代理行为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只要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失、或其过失与无权代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便推定其存在过失且因果关系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