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综合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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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综合保险的责任

第一部分艺术品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渍、烟熏;

(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艺术品运输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艺术品损坏;

(五)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为疏忽、过失导致艺术品损坏。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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