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身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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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器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航空器机身险的除外责任是:

①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投保航空器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②航空器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④航空器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本身缺陷,以及噪声、污染、放射性沾染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意味着上列情况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但有时航空企业又确实需要就某些除外责任的事故进行保险,这时可采取机身附加险的形式获得赔偿。

(2)附加险种如下:①机身战争险。其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首先或同时投保机身险。否则,保险人不单独承保该险种。机身战争险主要用于赔偿由于战争、劫持、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变、暴动、航空器被扣留、没收或第三者恶意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其除外责任是:发生原子弹氢弹袭击或其他核武器爆炸。②责任战争险。由于机身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法律责任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他内容与机身战争险相同。③免赔额险。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免赔一定的损失金额,一般以绝对数表示。由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所以也叫免赔率。

航空器保险一般都规定免赔额,损失在免赔额之内,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赔偿。免赔额险是针对免赔额部分的保险,以此来降低被保险人对免赔额部分的风险,免赔额险作为机身险的附加险,通常以机型来决定免赔额,然后另行交纳保险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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