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天保险的承保阶段划分
从航天工业活动的过程出发,航天保险的承保阶段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航天产品研制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承保航天产品研制中的各种意外风险损失,同时可以根据保险客户的需要提供产品责任保险,它既可以纳入航天工程保险范畴,也可以列入一般财产保险范畴。
2.航天产品运输、安装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人为处于运输、安装过程中的各种航天产品提供意外风险保障,它既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与此后的航天产品发射阶段的保险一并连续承保。
3.航天产品发射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人提供的是航天产品(主要是卫星发射和航天飞机发射)发射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保障,它是航天工程保险中的主要业务来源,也是航天风险最为集中的阶段。
4.航天产品正常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人承保的是航天产品发射成功后进人正常运行阶段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它是航天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航天产品发射阶段保险的延续。
从航天活动的上述阶段划分可见,航天活动是一项高科技工程。在这一科技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除第一阶段外,其他三个阶段的保险可以分别单独承保,也可以采用“一揽子”保险的方式。
(二)航天保险的主要风险
在航天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几乎承保着一切意外风险。概括而言,航天保险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爆炸。即航天产品在航天活动中发生爆炸事故并导致严重损失的风险。爆炸事故是发射阶段的主要风险,也是整个航天保险中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风险之一。例如,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件,使价值20多亿美元的航天飞机毁于瞬间,机上人员全部殉难,整个航天事业受到沉重打击。
2.运行失常。如航天产品发射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或未能按计划回收,这种运行失常同样会导致严重的损失,从而是航天保险中的又一类主要风险。1984年由美国发射的两颗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不仅使卫星的所有人——美国西联电报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政府的通讯事业发展计划遭到重大挫折,而且使这次发射活动的承保人英国劳合社付出了1800多万美元的保险赔款。
3.意外故障。它也是导致航天活动费用损失的事故风险,其后果虽然不是航天产品的毁灭性损失,但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1992年3月28日,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在发射一颗卫星时,出现剧毒燃料不断渗漏的意外故障,虽经紧急关机保住了火箭、卫星及发射场,但仍造成了3人死亡和数百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如气候因素、太空意外碰撞以及制造、运输、安装、发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等,均有酿成重大损失的可能。
综上所述,航天工业是高风险事业,航天保险亦是高风险的科技工程保险。
(三)航天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在航天保险市场上,保险客户的投保和保险承保手续与其他科技工程保险具有相似性,它往往由航天产品购买或发射合同规定,因此,保险人需要了解上述合同的情况,甚至需要参与上述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而言,保险人在承保时,比较注重航天产品的质量(生产方及以往的发射成绩等),并将再保险作为承保后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阶段确定。其中,发射前的航天保险以航天产品的制装总成本为依据来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以航天产品价值及发射费用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发射后的保险则以工作效能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费率厘定,主要考虑航天产品的质量与信誉,以航天保险市场上的损失率为主要依据。在正常年份,保险费率一般维持在10%以内,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多起航天事故发生而一度使航天保险费率上升到30%左右。因此,航天保险的费率是弹性费率。由于航天活动耗资巨大,航天产品价值高昂,其保险金额亦属巨大,计收的单笔业务保险费亦极高,是否发生风险事故,对保险人乃至整个航天保险市场的影响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