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射服务合同要求,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从火箭意向点火开始,卫星与火箭运行过程中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由于运载火箭的设计错误,元器件、零备件、原材料故障发生的错误操作,运载火箭环境条件超出了发射服务合同规定的环境偏差,卫星有效载荷本身的故障等原因,使运载火箭发射的卫星不能按预定设计轨道人轨,造成发射全部失败,保险人负责按保险金额赔付。所谓发射失败是指:
1.有效载荷与火箭分离失败。
2.运载火箭飞行期间,有效载荷失灵或丢失。
3.有效载荷所使用远地点发动机失灵。
4.有效载荷未能进入预定轨道。
5.从服务开始之日起算,有效载荷不能提供足够可用的燃料以维持其卫星工作寿命。例如,有50%或50%以上的转发器发生故障;或由于推进剂减少,使卫星服务寿命降低50%;或由于卫星电能的缺少造成卫星运行能力减少50%。
(二)部分损失保险人可承担的部分损失主要有:
1.卫星转发器的损失超过免赔额所规定的金额,但不足以构成全部损失。
2.卫星推进剂减少导致的损失超过免赔额规定的金额,但未达到构成全损的程度。
3.卫星电能损耗导致的损失,但未能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转发器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一般是根据转发器数量的不同作为依据的,即计算出每一个转发器的价值在总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作为赔偿的限额。而转发器价值的计算,则是依据卫星的营运能力和卫星服务寿命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