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3年8月1日巾午1点,张某驾驶出租汽车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张某随即拨打119,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火烧毁。8月9日,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为“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张某持鉴定结果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张某说这起事故属于汽车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汽车自燃得不到赔偿吗?
分析: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上尽管有所不同,但也将营业用汽车的火灾、爆炸、自燃列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在本案中,对于汽车损失是由于自燃引起的这一点,双方都没有争议,但既然明确说了火灾可赔的情况下,为何自燃作为火灾的一种而不能赔付?这就涉及对法律规则理解的程度问题。火灾可赔是一种概括的规则,而自燃作为火灾的一种,是作为这个规则的例外存在的而不赔,在逻辑上是不矛盾的。根据目前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该车的自燃均被列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该车只有投保“自燃损失险”才能得到赔偿。
结论:
尽管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车的自燃依然是得不到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