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
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
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这种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
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
一是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
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是客户投诉制度,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