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医疗保险在我国遇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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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型医疗保险在我国遇到的困境

1.政府医疗保障的职责缺位

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全面介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各个方面,其政府未明晰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和界限,基本医疗以外属于市场范畴医疗保障需求,没有发挥市场机制该起的作用。

2.医疗保障立法不完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章第5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保监会批准;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同时,我国《保险法》第4章第10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因此保险公司投资建立医院还缺乏相应的立法保障。医疗保障立法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基础,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旌,强制性和权威性较低。

3.国内保险公司和医院尚未实现信息联网

目前,保险公司与医院的数据无法实时对接,不能及时掌控医院的治疗过程,也不能全面掌握在同样疾病的诊治中因为不同的治疗方法所产生的不同的费用情况。同时,现行的健康险业务大多以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没有建立起独立的业务处理平台,不能有效实施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和数据交换。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在理赔环节还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管理手段落后,风险隐患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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