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损失检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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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损失检验的时间

货物发生损失后,应及时申请检验。因为检验的拖延,会给调查案件带来困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发现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及时申请货损检验是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被保险人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取得保单权利。因此是否及时申请检验,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获得损失补偿。同时,及时申请检验还是保险人控制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的一种手段。被保险人只有及时申请检验,才能避免因延迟检验而造成损失的扩大。

检验的时间只规定应及时、立即,但对具体时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申请检验是否及时,属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损失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及时申请了检验。

在我国的货运保险实践中,对不同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掌握的是否及时检验的时间也不完全一致,一般期限为收货人提货后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后7天至10天。申请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偷窃损失,一般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申请检验,以免时间的拖延使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确定损失原因。

第二,对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要根据案情,考虑有无道德危险因素。其检验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掌握。

第三,对海运货物中的海水造成的损失,一般应视作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对因延迟申请检验而扩大的损失部分,应酌情扣除。

若申请检验期限迟于保险期限,应根据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收货人有条件及时申请检验,但由于本人的原因而拖延了,则应扣除因耽误检验而使货物损失扩大的部分,但有时货物的损失因检验拖延而难以确定责任,且情况严重,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如果属于收货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申请检验延误的,则可按实际情况处理,但对明显的属于保险责任期满后发生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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