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代理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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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代理人的种类

理赔代理人有两种:

一种是没有核赔权的,就是保险公司没有开给他信用证,他对审核赔案提出意见并将赔案全卷寄给保险公司出单机构,经其核定后如同意赔付,则将赔款汇给他们转交给被保险人;

另一种是有核赔权的,由保险公司开给代理人一定数额的银行信用证,授权其在一定金额内可以凭规定的单证,向当地银行就地支取赔款,给付被保险人。授权的金额,根据业务需要和代理人的资信能力等有所不同。一般说来保险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和循环的,即每笔赔款一经支取后,信用证金额即自动补足。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对代理人的赔款进行登记,防止重复只去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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