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早在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酿造业者为了筹划重建被烧毁的造酒厂的资金而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凡加入者遭遇火灾时,可以获得重建建筑物的资金。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由46家合作社联合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1666年9月2日晚,伦敦市一个面包商在烤面包时,柴堆距离面包炉太近,引起了火灾,大火延续烧了四昼夜,烧毁了全市房屋85%以上,灾后有20万人无家可归,损失之严重在英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这场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莱·巴蓬首先在伦敦开始经营房产火灾保险,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到1680年共集资4万英镑成立了合股性质的火灾保险所,并按照房租和房屋的危险等级差别收取保险费,对木造房屋收取相当砖瓦结构房屋两倍的保险费。正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伦敦大火后,保险思想深入人心,现代形式的火灾也从此逐渐发展起来。1710年,以发明灭火器而闻名的英国人查理士·波维创办了“太阳保险公司”,不仅承保不动产的保险,而且把保险业务扩展到承保动产保险,它是英国迄今仍在经营的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增加和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为多。由于火灾保险有利可图,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竞争,使许多保险公司被淘汰。为了控制同业间的恶性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共同协定火灾保险费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的进步有:一是保险标的从过去只承保建筑物扩大到其他各类财产;二是承保风险除火灾外,还扩展到地震、风暴、水灾等,此外还承保火灾后的利润损失。火灾保险发展到现在,已成为承保多种标的和风险的财产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