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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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或保单列明意外受伤后在180天内因伤致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死亡按保单载明的最高保险金全额给付,伤残按伤残程度依照条款所附赔偿金额表列明的百分率给付,但不赔付医疗费。涉外人身意外保险项下还可附加意外医疗费保险,对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害所需的急救费、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单据。

(二)除外责任

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所致的身亡或伤残,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除非另有约定):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

2.疾病、传染病、怀孕、分娩以及内外科手术治疗。

3.自加伤害或犯罪行为。

4.打猎、爬山、滑雪、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酒醉,吸毒、神经错乱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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