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鉴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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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鉴定的工作

运输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及其人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残损可判定为“海损”。海损鉴定是由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为了共同海损理算需要而申请办理的鉴定项目。它的工作内容是对船舶宣布共同海损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货与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证明残货的损失程度和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或按发票列明的价格,签发海损鉴定证书,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凭证。

海损鉴定工作与验残工作有所不同,其特定的含义和不同点如下:

(一)海损鉴定工作的含义

1.海损货物必须是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所构成的。如船舶未发生海难事故,而部分货物因偶然事故遭受的残损,不属于海损鉴定工作范围,而是载损鉴定或验残的工作范围。

2.申请鉴定的残损货物必须是全船的,而不是部分的或单一的。如残损是部分或单一的,虽船舶亦遭遇海难事故,但此项鉴定工作还应属于验残工作范围。

3.申请海损鉴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办理海损理算,而不是单纯解决某一方面的理赔工作。

4.船舶碰撞往往使两船所载的货物或被撞船舶所载的货物,因船舱进水而遭受残损,其责任又不能当即予以判明,为使日后解决责任归属而申请全船残损货物的鉴定工作,虽其性质非为解决海难理赔,但为工作便利起见,可包括在海损鉴定工作范围之内。

(二)海损鉴定工作与验残工作的区别

1.鉴定对象和目的不同

海损鉴定与验残工作虽同为鉴定商品残、短、渍、损,但由于其工作的对象和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验残工作的鉴定对象主要是进口货物,其目的是对有关方索赔。而海损鉴定工作的鉴定对象是船舶发生海难的全船遭损货物,不但遭损货物数量大,且遭损程度也比较严重,其目的是为了办理海损理算。对部分商品遭受轻微损失,收货人愿作无损收回自理,经查无其他用意,亦可作完好货处理,以压缩整理费用,减轻货主或保险人的负担,同时可达到迅速结案的目的。

2.鉴定方法不同

海损鉴定与验残工作,对残损商品的鉴定方法,虽基本相同,但由于工作要求与目的不完全相同,其方法亦有所不同。

如验残工作对包装一项,必须将包装的材料名称、内外捆扎、衬垫情况等均需详细查明,但海损鉴定工作只须查明外包装类别,即列明袋装、包装、箱装、桶装等即可。

3.估定损失不同

验残工作对商品残损程度,如轻微、严重,或不能使用进行估损。在验残证书内可不列明损失金额。而海损鉴定工作除认为无损外,一律均须列明损失程度,即百分率或损失金额,甚至个别货主拒绝受理遭损商品,亦须提供处理意见,以便进行海损理算。

海损鉴定工作对遭损商品是按到岸完好状态的商品价格即CIF价格估损,而验残工作无此要求。

4.确定致损原因不同

验残工作的致损原因称为“意见”,因为在有些情况下,鉴定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对致损原因是通过推理确定的。而海损鉴定的致损原因是有依据的或事前已予查明,是完全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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