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
(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5)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
(6)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7)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
(8)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
(9)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10)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11)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12)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