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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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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