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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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再保险1.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传统再保险产品仅能转移分出人的核保风险,不能分摊分出人的财务风险。有限风险保险的目的是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

2.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核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再保险接受人虽须依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但分出人将在其后的年限中依合同约定将其接受的赔款返还给后者,即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大部分风险仍由分出人自己承担。

3.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通过购买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人再通过合同安排,将此风险分散到各保险合同期间,以减轻分出人短期之资金调度及巨灾损失等财务危机,故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实践中多为3-5年。

4.强调金钱的时间价值,在合同中明确考虑投资收入。在估算报费时,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将保险期间内保费的预期收益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5.与分出人共同分享成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保险合同期满时,如实际经验损失率低于预期损失率时,再保险接受人要依合同约定将资金结余的部分退还给分出人,与分出人分享再保险合约正绩效所产生的利润。

从法律规定看,中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未就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另外,财政部200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也未明确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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