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
根据《履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癣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21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止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规定,故该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意义
将旅行社责任保险设定为强制保险,其积极意义在于理顺了保险各方和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不仅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有效地转移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具体是:
1)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接待旅行借贷旅行社均已投保,游客旅途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组团和接待团旅行社在责任上都不会相互推诿,游客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2)旅行社责任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广泛,不仅负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负责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摄像机、照相机、衣物等随身财产,以及游客因病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
3)旅行社责任保险实行后,除旅行社统一为游客投保责任险以外,游客根据自己的财力,还可自愿选择是否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相关险种,不仅理顺了法定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规关系,同时也符合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国际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