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托运人委托运送的货物在运送到收货地点卸离运输车辆前,发生整车货物失踪,同时通过整车验证的承运车辆及司机也发生了不明原因的失踪,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于经济诈骗性质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被保险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三方签署的《货物
运输合同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托运人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