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分保费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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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接受人应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摊回分保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分保费用金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摊回分保费用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摊回分保费用。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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