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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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的理赔

1、赔偿期限的规定。由于各种政治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有可能在不久后通过不同途径予以挽救,损失发生与否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因此,投资保险有赔偿期限的规定。

我国的投资保险是这样规定的: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政府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2、有关赔偿金额的规定。在赔偿金额方面有如下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保险金额最高占投资总金额的90%。由于投资额的承保比例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因而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将来追回,也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3、理赔举例。企业H到印度尼西亚投资900万美元,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险金额按已投资额的90%计,为810万美元。在保险期间,因印尼发生骚乱使损失50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其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损失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向H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两年后,该保险公司向印尼有关方面将H企业的损失400万美元如数追回,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H获得的损失赔偿金额=500×90%=450(万美元)

2)H应获追回的损失=500×10%=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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