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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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合同的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2)保险期限。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长期和1年期两种。1年期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条件另议,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决定是否续保以及费率是否优惠等。

(3)保险费。1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

(4)赔偿处理。投资保险有赔偿期限的规定。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政府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兑3个月后赔偿。当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由于投资额的承保比例一般为投资金额90%,因而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将来追回,也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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