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附加险,它所承保的危险与房屋财产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可以说是一致的。这种利益损失包括由于房屋的毁损而造成租金收入减少或费用支出增加,如租用临时用房租金支出和今后生活费用支出等,以及额外费用损失包括为清理灾后残余物而发生的支出费用;由于市政统一规划的要求所需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用;额外的运输费用等。至于其他原因(管理不善、违反法令)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房屋利益保险期限与财产保险的保险期一致,但赔偿期(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灾害事故到恢复正常的一段时期)可推迟到事故发生后一年。超出赔偿期的利益损失,保险人不予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