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人身保险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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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人身保险的规范发展

1.理顺各方关系,强化航空售票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关政策指导,几乎所有的航空售票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都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其代理活动一直游离于航空管理部门和保险管理部门之间,随意性大,形成管理上的“真空”。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第一,健全法律依据,明确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会同航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保险公司联合发文,制定《航空售票点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航空售票点的代理行为。

第二,加强审批管理,依据1996年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故人民银行要联合工商部门对现有航空售票点进行重新登记。

第三,强化航空公司对航空售票点的日常管理。为了便于管理,保险公司只能与航空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不得直接委托航空售票点,航空售票点代售保单必须通过航空公司,这样保险单的数量、种类和来源可以通过航空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单的供给方,应对其保险单的代售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及时发现假保险单、异地保险单以及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禁止航空售票点出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出现这种情况不仅要取消其代理权,还要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2.统一航空人身保险单,严格保险单的签单管理

规范保险单必须与规范各保险公司的自我管理相结合,同时迁应该把它放到全国范围内加以考虑,其目标应该实现三个统一:

第一,统一印刷。

各保险公司必须指定专门的印刷厂对其保险单进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和发送,发现不规范的保险单或假保险单可以通过编号进行查找。

第二,统一格式。

格式的印制必须便于反映合同内容,便于管理,便于防伪。

第三,统一管理。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必须由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加盖保险公司印章,下设部门不得签单。

3.坚决禁止跨地区从事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对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的跨区域经营均有明确限制,《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员不得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展业,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在经营区域外开展保险业务,保险费低于1000万元者,限30日内退还保险费或向其他保险公司无偿转让保险业务,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其注册登记的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对市场上的航空保险单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没收异地保险单,并对异地保险公司和出售异地保险公司保险单的航空售票点进行严厉查处。

4.规范航空人身保险条款和费率

各保险公司应将其自行设计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向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根据本地区和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结合全国其他地区的标准,限定地区性统一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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