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现实条件

浏览

我国现阶段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现实条件

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理论依据是风险时期均衡思想,风险时期均衡的实施是有制约条件的,这种制约条件主要是来自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财税政策等。那么,现阶段我国保险经营实践是否具备了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现实条件呢?下面,将结合风险时期均衡思想运用的前提条件对此作出回答。

首先,保险宏观监管要从法律上规定保险经营应满足的最大风险自留额和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以约束风险承保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保险公司抵御巨灾巨损风险的能力,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大风险自留额标准作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并且还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同时,《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应达到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并区别财产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具体业务规模,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并对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的具体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的处理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保险经营实践中对偿付能力的管理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资金来源构成上看,主要表现为资本金和保险公积金(保险公积金涵盖了通常所说的保险总准备金)。保险公积金的提留办法,实务中是采用税后利润扣除各项留利后的结余。

如此说来,若保险经营出现年度亏损,则保险公积金的提留就无法保障。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业实行高赋税政策,这将不利于保险公积金的积累和壮大。因此,我国保险企业的现实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同其业务规模迅速膨胀状况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应付巨灾巨损风险的能力较低。若一味放宽承保条件,将使保险公司承担更大风险责任,且巨灾巨损风险含量高,会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定。

其次,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应用,尚须完善的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发达。如前所述,原保险人通过将超过自身承担能力的风险责任以一定方式转嫁给再保险人,从而使自身赔付分布得以修正,减少了发生超赔的可能性,稳定了自身经营。完善的再保险体系,将有助于保险人适当放宽承保条件,减少对承保风险单位同质性的要求,扩大对保险金额大、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标的的承保。

考察我国现阶段的再保险体系,我们将发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原保险市场处于独家垄断状况,国内再保险体系实质上是一种纵向再保险关系。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多元化经营的形成和发展,培育和发展横向再保险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议题。鉴于我国现阶段尚不健全的再保险体系,保险公司不宜完全寄希望于凭借再保险安排来抵御巨灾巨损风险,追求业务规模而一味放宽承保条件,此举将危及保险经营的稳定。

再者,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运用,尚须有相应的财税政策相配套,要求允许不对年度随机利润储备征税,只在年度均衡有平衡利润的收税,以便利润储备可用于抵补损失。显然,我国现行的保险财税政策不满足此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应谨镇运用弱化的可保条件来承保风险,以免造成保险经营的不稳定。各保险公司可在风险组合基础上,同时兼顾保险宏观监管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等的需要,视条件运用风险时期均衡,扩大承保规模,满足现实保险需求的扩大。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