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为:(1)合同双方利害一致。即对盈余或亏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2)手续简化,节省成本;
(3)但缺乏弹性。由于不论业务大小和质量好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因而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按成数决定责任,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后仍然存在。
成数再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这种方式比较适于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和某些特种业务以及那些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在国际再保险的交往中,成数再保险可用于分保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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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1)合同双方利害一致。即对盈余或亏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2)手续简化,节省成本;
(3)但缺乏弹性。由于不论业务大小和质量好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因而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按成数决定责任,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后仍然存在。
成数再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这种方式比较适于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和某些特种业务以及那些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在国际再保险的交往中,成数再保险可用于分保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