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分保账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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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分保账款(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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