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 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 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 用人单位做好 劳动保护和 安全生产的 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 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