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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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的效力

保险公司对在宽限期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宽限期条款约定,对于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要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事故发生于保单失效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可以认定为放弃维持保单效力,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现金价值。

宽限期是保险公司为控制经营成本、维持保单效力所设置的给予投保人延期交费的时间优惠。宽限期无异于保险公司同意将其承担危险的期间扩展到宽限期届满日,但以投保人交付续期保险费为代价。因此,宽限期的保险责任属于续期保险费对应期间的保险责任,而非前一期交费期间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应予赔付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须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保险费,且扣除保险费并不影响终止保险责任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问题”明确规定:“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定期通知投保人按时或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不属于保险人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法第58条规定的保险费交付宽限期的保险责任属于续期保险费对应期间的保险责任,而非前一期交费期间的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应予赔付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于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保险费,但扣除保险费并不影响其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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