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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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范围

凡是具有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外国驻华使节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可为其自有财产或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可保财产包括: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畜家禽;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亦可成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承保财产。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不保财产包括: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花草、树木、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违章建筑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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