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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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对于当前的保险制度设计来说,其是建立在以大数法则与概率论为基础的经济补偿制度之上的,是以所有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基础建立的,即,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依靠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风险程度评估虽然仍旧是保险人的职责,但是却必须要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基础。之所以是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保险标的不同,所面临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风险和其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相同的。只有保险人充分掌握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才能够正确地测定风险、认知风险,也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将风险科学、合理、合法地转嫁给被保险人。但是,在无特殊情况下,保险标的是由被保险人来掌控的,这就使得保险人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准确且全面获得保险标的情况,而必须要依靠被保险人的解释才能够对风险状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做出正确、合理的风险评估,继而判断是否要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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