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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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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