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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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三条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对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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