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除了以上阐述的保险利益原则之外,还有一些重要原则影响和决定着商业医疗保险的有效运行。
(一)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在保险合同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内容,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将诚信原则作为最重要的原则,是因为保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尽管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但是投保人对其自身的风险及其有关情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难以对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如果投保人不告知,保险人没有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如此众多的被保险人进行科学细致的调查。所以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或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率的厘定。而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直接影响着保险人的决定。因此,要求投保人要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同时,保险利益原则也是约束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原则。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和禁止反言。
(二)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个含义:①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得补偿;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而给以的赔偿,应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受的损失为原则。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赔偿的根本宗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医药费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例如,胡某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设定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胡某因意外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5800元。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胡某最多可从两家保险公司赔付5800元,而不是合计获赔11600元。即不能重复赔偿,从而获得额外收益,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在商业医疗保险中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