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中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就本案来看,具备了客观条件,即陈某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具备“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主观条件,因此不属于隐瞒而只能是误告。虽然投保人欠缺文化程度,对自己的病情并不了解,但从案情来看,她应该是知道自己在投保前三个月内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的,这一点在投保时她并未如实告知,因此,其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