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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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承保区域范围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详细参考http://www.mcjr.cc/ProCenter/Duty/Index/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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